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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结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03 20:32:46 点击量:

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的保证金、交易服务费、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煤炭现货交易业务进行结算,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 本结算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的煤炭现货交易结算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五条 结算机构是指交易中心内设置的结算部门。结算中心负责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六条 结算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登录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帐表。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协助处理交易商交易中的结算纠纷。

(六)办理交收结算业务。

(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和货款。

(八)结算业务的账务处理等工作。

所有在交易中心订立的合同通过结算中心进行统一结算。

第七条 结算中心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八条 交易商可指定专门的结算员办理结算业务。结算员须经结算中心培训,取得结算中心认证资格后,方可上岗。如结算员发生变更,交易商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结算中心提出申请,经结算中心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结算员的业务职责:

(一)办理交易商出入金业务。

(二)获取结算数据,并及时核对。

(三)办理货物交收结算手续。

(四)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第十条 结算员在结算中心办理结算业务时,应当出示交易商的结算业务授权委托书,否则结算中心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交易商的结算业务授权委托书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借用。

第十二条 结算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结算银行

第十三条 结算银行是与交易中心合作的、协助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银行、交易中心与交易商应当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第十四条 结算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1.开设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保证金专用帐户、交易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及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账户。

2.吸收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存款。

3.了解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的资信情况。

4.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据或数据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并及时将资金划转结果和相关账户变动信息反馈给交易中心。

5.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6.在交易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当协助交易中心化解风险。

7.接受交易中心对其交易保证金及货款存管业务进行监督:

(1)根据交易中心的要求,协助交易中心核查交易商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2)向交易中心及时通报交易商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3)根据交易中心的要求,对交易商在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内资金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8.为交易商提供融资等相关金融服务。

9.其他应该享有的权利或应该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保证金和货款等相关款项。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和交易商指定结算帐户办理。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的资金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帐户,按日序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出入金、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和货款等。

第十八条 交易商开立、变更或注销指定结算帐户,须在交易中心登记备案。注销指定结算账户,须在合同履行完结、款项清算后进行。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为保证交易及合同的正常履行面设立的。交易商以挂牌或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前,须存入一定资金到交易中心专用保证金帐户,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中心按合同金额的10%冻结保证金。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交易中心根据合同约定划转相关款项,并释放保证金给交易商。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每日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按合同约定结算保证金、交易服务费、货款等,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商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和交收服务费。在挂牌和竞价交易方式中,交易中心按合同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中心按合同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交易商收取交收服务费。签订合同后,交易服务费和交收服务费从交易商的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划拔资金的方式:

1.通过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在线出入金。

2.通过银行柜面和网上银行办理出入金。

3.办理出入金时间为交易中心交易时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中心可以限制其出金:

1.涉嫌重大违规。

2.交易中心履行司法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要求。

3.交易中心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4.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时间。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及交易商做好数据核对工作,并将数据妥善保存,保存期限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当在收到结算数据的十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因特殊情况,书面通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一小时应以传真、邮件等其他方式先行通知交易中心,十个工作日内送达书面通知。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收到并认可结算数据。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应当加强对结算员的管理,要求结算员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特别要从严管理密码,以防密码被盗造成损失。

第二十八条 挂牌和竞价方式的交易结算按以下流程办理。

交易商在交易前划转一定资金到交易中心专用保证金帐户,签订合同后,冻结保证金,交易中心收取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货款结算时,买方划足额货款到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按照合同约定,交易中心及时划拨货款给卖方,本次交收完结,收取双方交收服务费,解冻双方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邀约方式交易结算按以下流程办理。

交易商订立合同后,交易中心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经过交易中心统一进行货款结算。货款结算时,由买方按合同约定将货款划到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交易中心根据双方交收指令划转货款。

第三十条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货款结算时,由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在交易中心合作结算银行交票并保管,交易中心根据买方确认货物交付指令,向卖方发出提票通知,卖方执交易中心出具的提票通知单到银行提取票据。交票人(双人)、取票人(双人)应由交易中心在交票通知单、提票通知单上备注姓名和身份证号。

交易商需对其用于货款结算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持票人能够行使票据权利,交易中心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不负责。

第五章 风险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交易中心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履约赔偿:

1.动用交易商的保证金。

2.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履约赔偿。

3.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交易商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中心设立,用于维护市场正常运转和弥补因交易中心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损失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交易风险准备金从交易服务费中按照20%的比例提取。

第三十四条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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