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陕煤企高速公路运输补贴的通知
关于对陕西省煤炭企业封闭式高速公路运输补贴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陕西金秀公司、陕西西铜公司、西安华通公司、榆林榆神公司、中交榆佳公司:
为促进陕西省煤炭生产和销售,按照省政府部署安排,决定对陕西省煤炭企业实行高速公路运输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起止时间。2015年8月1日上午8:00时至2015年9月30日上午8:00时(以车辆通行收费站出口时间为准)。
(二)补贴对象。通过省内封闭式高速公路运输煤炭(包括煤炭、兰炭和焦炭,下同)的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洗煤企业(以下统称煤炭企业)。运输煤炭车辆必须为整车(运输车辆装载的煤炭占该车核定载重量的80%以上)合法装载陕西省生产的煤炭货运车辆,不含运输矸石、蜂窝煤和其他经过化学工艺进一步加工的煤炭产品与附产品的车辆。超限车辆不在补贴范围,不予统计。
(三)补贴方法及比例。按照运输该煤炭企业的车辆在陕西省封闭式高速公路上实际缴纳的通行费的50%给予补贴。
(四)资金来源。煤炭企业补贴资金(含通行经营性高速公路)来源为省高速集团和省交通集团车辆通行费收入,由省高速集团和省交通集团参照2014年煤炭减半征收优惠金额占比负担。
(五)结算及资金拨付方式。
省发改委统一印制《陕西省煤炭产品高速公路运输通行单》(以下简称《通行单》,票样见附件),并负责发放到相关煤炭企业。
煤炭企业按照一车一单的原则,将《通行单》签发给运输本企业销售煤炭的车辆。
运输煤炭的车辆通行陕西省封闭式高速公路时,在出口收费站将《通行单》主动交收费员核验。
收费站在次月3日前将《通行单》整理,并逐级上交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收费中心)。
收费中心根据《通行单》记录和收费系统,汇总、统计运输各煤炭企业煤炭车辆车货重量、实际缴纳通行费和应得补贴,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将统计汇总表报省发改委、省工信厅。
如对优惠补贴有异议,可持收费站签章返还的《通行单》第三联、当次收费票据等资料与收费中心复核。
关于《通行单》的整理、实缴通行费的统计等事宜,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通知。
二、职责分工
(一)省工信厅。按照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省工信厅作为本次煤炭运输补贴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协调各单位共同制定补贴方案并监督方案的实施,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统计企业应得补贴,由省工信厅商省财政厅按月拔付。
(二)省发改委。负责印制《通行单》,并组织各市(区)发改委将《通行单》发放给辖区内的煤炭企业;指导煤炭企业准确签发《通行单》;组织各市(区)发改委在第一次发放前,为每一个煤炭企业指定四位编号(该编号是定向补贴煤炭企业的唯一依据),并将编号指定结果汇总后交予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按市区统计煤炭企业名单和财务相关手续提供给省工信厅;负责对本次煤炭企业高速公路运输补贴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三)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对煤炭运输车辆进行核验,记录符合本通知精神的车辆的车货重量、缴纳通行费金额及统计各煤炭企业应得补贴,负责向省工信厅提供煤炭企业补贴金额。
三、《通行单》的管理
(一)《通行单》的发放及签发。《通行单》由省发改委统一组织印制发放,一次性套印“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在第一次发放前,为每一个煤炭企业指定唯一的四位编号。
《通行单》一式三联,由煤炭企业签发,并加盖本企业公章。第一联煤炭企业留存,第二、三联交由煤炭运输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时,由驾驶员将《通行单》交予收费员核验、盖章确认并正常收费后,第二联保留,以备核查;第三联返还给驾驶员。未到达运输目的地,确需中途驶出高速公路的车辆,由驾驶员将《通行单》交予收费员核验、盖章确认并正常收费后,《通行单》全部返还给驾驶员,以备再次驶入高速公路使用。
煤炭企业在签发《通行单》时,务必做到:1、项目完整、字迹清晰、内容准确、签章齐全。2、提醒煤炭运输车辆驾驶员在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时,应将《通行单》第二、三联主动交予收费员核验。
(二)《通行单》的核验。《通行单》将于2015年8月1日上午8:00时正式启用。各有关收费站要认真核对《通行单》、运输车辆及其所装载货物。《通行单》签章齐全,在有效期限内,填写字迹清晰无涂改,一车一单,单、车、货相符,单次使用方为有效。按照《通行单》注明的运输起止点,车辆应行驶合理路线,《通行单》在已通过的高速公路路段上不能重复使用。各有关收费站对使用倒换、伪造、变造、修改《通行单》的车辆,及时查没违法票据,并对有关车辆情况登记备案,逐级上报。《通行单》辨识中遇到困难和争议时,可与当地《通行单》发放单位联系。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协调一致。
本次对陕西省煤炭生产企业实行高速公路运输补贴工作,是当前陕西省稳定能源市场,保证陕西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应相互配合,建立有关应急预案,确保运输陕西省煤炭车辆在高速公路通行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 各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单位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加强现场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查验核对。收费员在进行收费操作时务必认真输入《通行单》信息,各收费单位要对收费系统运煤车辆数据和回收《通行单》数据进行核验,确保收费系统中煤炭生产企业编号准确无误。同时做好公路和站区保畅,优质服务,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做好高速公路运行状况监控,及时响应道路突发事件,定时发布路网运行信息,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印制、发放、签发、管理《通行单》。若发现煤炭企业将《通行单》签发给运输非本企业生产之煤炭的车辆,将取消其签发《通行单》(即享受补贴)的资格,已享受的补贴应全部交回原发放补贴的财政部门。
3. 在工作中,若发现有倒换、伪造、变造、修改《通行单》等违规现象,应及时向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报告,一经查实,三部门将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7月23日(来源:陕西省交通厅)
本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 电话:400-0475286
上一篇:动力煤市场稳定 高库存危机仍存
下一篇:神华主导产业能耗处于国内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