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加强东部区煤企销售协商机制
内蒙古煤炭工业局7月22日发文强调“加强东部区煤炭企业销售协商机制工作”。
为应对煤炭市场持续下滑,2014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区建立了煤炭企业销售协商机制。该机制建立以来运行较好,对稳定煤炭价格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以来,东部区煤炭市场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需求大幅下降。上半年,东三省重点火电耗煤下降4.5%,锦州港下水煤下降20%;东部区煤炭总销量下降10%,其中出区销量下降24%。二是有效供给能力增加。自去年以来,东部区产能核增12%,目前仍有部分产能待核增;上半年西部区煤炭通过集通线进入东部区增加5%。三是铁路运费涨价和上网电价下调传导煤炭煤价下降。受以上多重因素影响,上半年东部区煤炭价格同比下跌13元/吨,下降10%。给东部区煤炭经济平稳运行带来较大压力。
针对上述情况,内蒙古煤炭工业局认为需加大销售协商机制工作力度,落实“控产稳价”相关措施。
要继续强化东部区煤炭企业销售协商机制工作,实施“控产稳价”,打消“以量补价”的错误观念。牵头企业继续发挥好带头作用,按时召集会议,加强市场监测和产量监控,稳定价格。其他企业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顾全大局,不得降价销售抢占市场。
内蒙古煤炭工业协会要积极组织做好东部地区三级协商机制工作,进行市场分析监测,根据市场需求提出产量调控目标;盟市煤炭协会要配合内蒙古煤炭工业协会和协商机制牵头企业,做好本区域产量调控工作,并建立产量督查机制,定期核查各企业实际产量;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不遵守协商机制约定事项的企业,由内蒙古煤炭工业协会予以通报。
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做好违法违规煤矿停建、停产监管工作,防止死灰复燃。合法煤矿严格按照公告生产能力生产,禁止超能力生产。对违法违规煤矿建设生产和超能力生产煤矿,根据国务院446号令进行严肃处罚。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在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予以公布。(来源:钢联资讯)
本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 电话:400-0475286
上一篇:干散货市场未来喜忧参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