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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煤矿复产验收前不得擅自生产

发布时间:2016-02-04 08:57:18 点击量:

       2月3日,山西省政府发布消息,日前,我省出台了《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证照手续(包括生产煤矿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建设煤矿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齐全有效的生产煤矿在停止生产后恢复生产和建设煤矿在停止建设后恢复建设的开展验收工作。
       复产复建验收工作针对由于节假日放假(双休日除外)、正常检修维护,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产停建的煤矿,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等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
       我省将采取联合验收、部门验收、企业验收三种分类验收方式。
       该办法要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停产停建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并将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名单及时通知对方,同时由责令煤矿停产停建的部门或机构 通报公安机关、电力部门,分别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停止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并责令停止整顿以外的爆破作业活动。
       煤矿在复产复建验收前,要按办矿主体企业批准的整顿方案和限定的整顿时间进行全面整顿,排查整改并消除事故隐患,具备恢复生产或建设的条件。
       煤矿在整顿期间,必须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和作业范围,不得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来源: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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