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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2-21 10:53:25 点击量:

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煤炭

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入驻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企业的管理,促进园区及入驻企业的发展,建设现代化园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园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煤炭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入驻条件管理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在科尔沁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可以入驻园区。自然人入驻园区后必须在科尔沁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企业。

(二)申请入驻园区必须是从事煤炭物流配送、仓储、运输、交易、产品展示、信息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和自然人,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准予入驻园区。

第四条  申报与审批管理

(一)经营者向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园区办提交入驻园区申请、项目说明书和有关证件(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按照园区统一规划,申请入驻园区的企业和自然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园区办提交经营者资信证明、经营及建设计划。

(三)园区办对经营者的情况和项目进行审核,经由园区办批准后方可入驻园区进行建设。园区办对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报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四)园区办与经营者签订入驻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包括项目名称、经营规模、方式、内容、周期、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五)协议签订后,园区办相关部门为入驻企业办理有关证照,一般在企业提供所需要证件后的一个月内办结。

第五条  用地管理

(一)园区办根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建设图纸,按照园区的规划、布局及相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及面积。

(二)本着节约、合理的用地原则,要求经营者严格按照园区办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园区办无偿收回土地,入驻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建设管理

入驻企业开工前要把图纸、建设方案等报送园区办,经批准后才可施工。并且必须按照园区规划(房屋的四至,长、宽、高和外观等),进行办公和生活用房及附属设施建设。改建和扩建也必须经过园区办批准,否责后果自负。

第七条  经营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纳税。

(三)入驻企业必须完成年周转8万吨原煤,对于未完成任务的企业按8万吨收取服务费。

(四)入驻企业歇业、停业或复业,必须提前向园区办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年运营20万吨,运营费(含卸、运、堆放)16元/吨,20万吨以下10万吨以上17.5元/吨,10万吨以下19元/吨,20万吨以上35万吨以下超出部分14.5元/吨,35万吨以上超出部分13元/吨。

(六)鼓励合作经营,两个或以上单位使用同一场地,按一户计算。

第八条  劳动保障管理

(一)园区企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员工编制、工资和奖励制度,自行聘用、录用或辞退员工。

(二)园区内企业招聘职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由劳动部门鉴证。合同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变更、解除。

(三)园区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保证员工在文明、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工作,同时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社会事务管理

(一)综合治理、信访、消防、安全生产、劳动者权益保障、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等社会事务,园区内的公共部分由园区办统一管理,经营者范围内的自行管理,园区办负责监督。

(二)入驻企业的各项社会事务,必须按有关规定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确保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十条  基础设施管理

(一)入驻园区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建设其它设施。如经营需要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园区规划并经园区办批准后才可建设。

(二)入驻企业对园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园区整体形象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园区形象的行为,园区办将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赔偿。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管理

(一)入驻园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二)入驻园区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处理,要在指定地点堆放。未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任何物品。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措施管理和处置,如有泄露和造成环境危害,由当事企业承担相关责任。

(三)园区内企业要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企业要保持整洁,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放,不得乱丢、乱放。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

(一)各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二)各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安监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三)入园企业要积极参与园区办和安全监督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培训,并做好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员工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

(四)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保安组织,对企业出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治安事件,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园区办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五)园区办在园区内部设立“园区治安办”,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

(一)园区内所有公共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由园区办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二)经营者范围内由各企业自主管理,并按规划设计要求,对企业内的水、电、路、绿化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三)未经园区办同意,园区内企业不得自行转让或对外租赁,否则园区办不予承认,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十四条  服务与保护

(一)园区办对入驻企业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除司法机关处理紧急事务外,未经园区办允许任何个人、组织不得擅自进入园区进行推销、宣传、收费等影响企业正常运行的活动。职能部门需到入驻企业进行公务活动的由园区办协调办理。

(二)园区办对入驻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企业在入驻和经营中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园区办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三)对入驻企业实行“零干扰”保护。园区办将切实制定和落实保护措施,排除干扰,禁止任何单位向入驻企业拉赞助、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

第十五条  退出制度

参照《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煤炭入驻企业退出制度》

第十六条  优惠政策

园区入驻企业优惠政策参照《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对于优惠政策未予规定,企业对政府或园区有要求的,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园区办负责解释,园区办有权对该办法进行补充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辽市源通物流有限公司

 20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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