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规则
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煤炭现货挂牌交易活动正常进行,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依照本规则组织、监督煤炭现货挂牌交易活动,并提供结算、信息等服务。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交易商、交收仓库和结算银行、第三方物流企业等有关各方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规范本中心的现货挂牌交易行为,交易场所是本中心提供的现货挂牌交易系统。
第二章 交 易
第五条 交易商品由交易中心公布,交易商购进和售出商品时可从交易中心挂牌的交易商品中进行选择,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向交易中心申报新的交易品种。
第六条 交易商在选择挂牌的交易商品后,应如实申报交易商品的主要商品属性,包括商品品种、规格、主要质量指标、产地、交货地、交收时间、交货方式、最小交易量等内容。
第七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交易时间,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第八条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应向交易中心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额的千分之一。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服务费标准。
第九条 交收服务费: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如需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和交收服务,交易商应向交易中心支付交收服务费,由交易中心协助交收的,交收服务费为交易额的千分之五;
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服务费和交收服务费标准,并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公告。
第十条 交易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并签订的交易合同不得转让;交易双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合同的交货时间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交易报价是指各交易品种在交收时间按照约定的交收地点、交收方式进行交收的含税价格,报价币种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交易单位为吨。
第十三条 保证金:交易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应向交易中心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为成交总金额的10%。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波动或异常情况调整保证金比率。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无权要求退还已划至交易中心帐户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支付给守约方。
第十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的程序:
1、交易商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并在交易前向交易中心存入足额的保证金;
2、挂牌方应根据其选择的交易品种,并根据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买卖类型、品名、规格、产地、数量、质量标准、价款、交货地、交收时间、交货方式、最小交易量等内容;
3、摘牌方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选择所需货物,在确定摘牌意向后将摘牌指令输入现货挂牌交易系统;
4、当挂牌方和摘牌方可就交易标的重要条款进行协商,双方对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卖双方挂牌价格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买入价或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成交数量为交易双方申报数量较少的数量;
5、买卖指令经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确认成交,买卖双方即达成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商品现货交易合同,该合同对交易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6、未成交的交易指令,过有效期后自动失效。
第三章 结算与交收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通过结算银行,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保证金、货款及其它费用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交收方式分交易中心协助交收和自主交收两种,交易中心协助交收是指交易商货物进入交易中心指定仓库的交收方式,自主交收是指在其他非交易中心指定仓库的交收方式。
第十八条 买方应于合同规定,将足额货款划入本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协助交收方式:
1、卖方应于合同规定的最后交货日15:30前,将货物的有效存货凭证和相应的物权转移凭证、质检报告等原始单据提交至交易中心。
2、交易中心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卖方凭证后,交易中协助买卖双方完成货权转移,买方持存货凭证;买方按照合同规定到指定交货仓库办理出货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交易中心视为买方对货物无异议,交易中心将按付款进度规定付给卖方货款。
3、货权转移完毕后,待卖方付清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后,买方在10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对货物质量无异议的,交易中心将买方70%货款划入卖方账户, 余款待买方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发票后再行划转。
第二十条 买卖双方自主交收的,货款由交易商委托交易中心结算,如双方有另行约定的,按双方协议执行。买卖双方自行办理过户和提货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交收质量:
1、买方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时,先是买卖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应在实际交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指定质检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提出方先垫付,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相关费用由提出方承担;否则,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未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对交收的货物进行验收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所交收的货物无异议,交易中心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并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应在交收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给买方。交易中心在买方交易商确认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准确无误后,与买卖双方结清保证金。
2、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数量不低于合同计重数量,以实际合同约定交货数量进行货款结算,如有溢出且买方货款不足的情况下,溢出部分货款买方应在24小时内按合同价转入交易中心结算帐户。
第四章 调解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由卖方承担,所有权转移之后由买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席位在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下列属于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全额货款;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货;
3、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4、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 违约处理
1、出现上述第二十四条第1、2项违约情况的,交易中心将违约方保证金划给守约方作为违约赔偿,合同解除。
2、出现上述第二十四条第3项违约情况的,该部分货物的处理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交易中心将卖方保证金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合同解除。
3、出现上述第二十四条第4项违约情况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4、出现双方全部违约的,交易中心扣除双方保证金,并纳入交易中心的交易商风险管理基金统一管理,余款返还同时合同解除。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履行;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中心调解无效的,交易商应将争议提交交易中心所在地的仲裁或诉讼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制定,最终解释权归内蒙古东部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